《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
逾期不支付的,
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
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