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餐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時,
明確以規章制度形式或勞動合同約定明確告知,
不外乎兩種情形:
一是午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另一種是午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對于明確規定將午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
員工可以彈性安排此段時間,
如果確實因工作需要,
員工可以妥善協調好午餐時間和工作時間。
而對于明確規定午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
除了履行以規章制度形式告知員工的義務以外,
還需要具備:
此段時間員工能夠自由支配,
而不是處于工作待命狀態、或是臨時安排工作任務等。
如果用人單位明確告知員工,
午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但出現任意占用員工午餐時間,
讓員工處于工作待命狀態或實際工作狀態,
那么,午餐時間應當認定為上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