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登記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2、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4、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7、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8、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依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7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