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登記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1-50個),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6、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依據:
《公司法》第23條、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64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68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