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令第124號 第十八條規定: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如下:
請事先準備好:
1.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二手交易發票;
3.機動車登記證書 ;
4.機動車行駛證 ;
5.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提醒:千萬記得還要開車來對車輛進行查驗哦!
按照辦理人員類型,分為下述3種情況(除身份證明外其他資料基本一致),分別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車主本人辦理
1.身份證原件
為個人車主代辦
2.車主本人身份證原件;
授權委托書;
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為單位車主代辦
3.單位營業執照原件;
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
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溫馨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轉轉讓的;
(三)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五)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六)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七)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